核對原則:
堅持“屬地管理、客觀公正;誠信申報、保護隱私;上下聯動、分層核對;信息共享、動態管理”的原則,全面開展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。
核對對象:
申請各類以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為準入條件的社會救助的家庭;已享受各類以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為準入條件的社會救助的家庭;認定對象非共同生活的相關贍(撫、扶)養義務人家庭。
核對內容:
包括家庭人口、戶籍情況和家庭收入、財產狀況等。
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,包括扣除繳納的各項稅金和社會保險費后的工資性收入、經營性凈收入、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。
工資性收入:指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、薪金、獎金、勞動分紅、津貼、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。
經營性收入:指從事生產、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。包括從事種植、養殖、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,從事工業、建筑業、手工業、交通運輸業、批發和零售貿易業、餐飲業、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。
財產性收入: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。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、特許權等收入,儲蓄存款利息、有價證券紅利、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,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。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、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等。
轉移性收入:指國家、單位、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。包括贍養費、撫(扶)養費、離退休金、失業保險金、社會救濟金、遺屬補助金、賠償收入、接受遺產收入、接收捐贈(贈送)收入等。
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產和實物財產。包括房產、車輛、船舶、銀行存款、有價證券、商業保險、貴重藏(飾、玩)品等。